
中国开源相关司法案例
中国 China
2024 吴某、武汉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行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144号,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另见报道;武汉中院,(2022)鄂01知民初190号
开源软件 职务作品 保密协议
被告吴某在业余时间开发上传开源软件,两年后被前雇主行某公司起诉索要著作权,一审败诉后,吴某上诉至最高法。2024年12月17日,最高法撤销原判,认为,原审原告承认吴某的主要工作是维护行云F软件代码,且其从未向吴某下达过开发诉争软件的工作任务。由此可知,吴某开发诉争软件系其自发完成,并非为完成行某公司的工作任务,故诉争软件不属于吴某为完成行某公司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此外,最高法在认定诉争软件”不属于能够认定为合同约定由行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非职务作品“时,指出:对于自然人在职期间或离职一段时间内完成的非职务作品,虽然单位可以通过与作者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即相关合同约定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在理解相关合同约定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作品与作者工作任务的关系、行业惯例、单位为著作权支付的对价等因素确定相关约定的含义,合理解释相关合同约定,避免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失衡,确保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得以实现。
2024 上诉人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73民终546号,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5708号
CC协议 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
CC License commercial ethics unfair competition
本案中,涉案数据集在GitHub上根据CC BY-NC-ND 4.0开源。被告使用涉案数据集的行为违反了CC BY-NC-ND 4.0中的“非商业性使用”要求,法院肯定了CC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此种行为违背了数据服务领域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2024 “自助创建网站”软件批量维权案-长沙米拓,见报道
2023 上诉人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启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某、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江苏中院,(2018)苏05民初845号
GPLv2 原告主体资格 寻求侵权救济的权利 非法演绎作品 开源抗辩
GPLv2 locas standi right to seek for remedies open source defense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最高院认为,在软件尚未被开源、原告软件著作权人认为其软件不受GPLv2协议约束、被告侵权人依据GPLv2协议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侵权纠纷中,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GPLv2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假定即使原告因违反GPLv2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该瑕疵亦不影响原告针对被诉行为寻求侵权救济。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English translation of Itibia vs. Ebang, et al., Final Judgment,案件评述
For more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Contransus | English translation of Itibia v. Ebang et al. Judgment, Comments on this Case
2023 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深圳中院,(2019)粤03民初3928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另见最高法播报
GPLv3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原告主体资格
GPLv3 nature of open source license locus standi
本案涉及原告济宁某科技公司的“罗盒(Virtual 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 App]V1.0”(“涉案权利软件”),被告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被诉侵权的“点心桌面”软件(“被诉侵权软件”)。
一审中,法院首次明确了GPLv3的法律效力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违反使用限制时起自动解除,因而用户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原告提起诉讼无需全体贡献者的同意或授权,GPLv3协议第10条的规定并未限制授权人对违反许可协议的用户主张著作权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审中,最高法认为,侵害开源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项目管理人可以单独就侵害开源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贡献者主动参与开源项目应视为其默示同意作为被许可人的项目管理人提起侵权之诉,如贡献者乃至在先代码著作权人若对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或权益分配存在争议,可另行向项目管理人主张。
2023 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9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深圳中院, (2019)粤03民初3929号。另见最高法播报
GPLv3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原告主体资格
GPLv3 nature of open source license locus standi
本案涉及原告济宁某科技公司的“罗盒(Virtual 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 App]V1.0”(“涉案权利软件”),被告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被诉侵权的“91桌面”软件(“被诉侵权软件”)。本案与(2021)最高法知民终2063号为同一原被告的系列案件,最高法在此两例案件中持相同意见。
2022 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21)苏01民初3229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另见裁判要旨
GPLv2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原告主体资格 开源抗辩
GPLv2 "viral" effect locus standi open source defense
本案一审判决系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法院判决对于受GPLv2传染和影响的主程序,因原告违反GPL开源许可协议而未支持其著作权侵权主张和侵权,对于未受传染和影响的预览程序则认定行为人侵权。
更多信息请见:开源法律速览 | 未来诉云蜻蜓案介绍
For more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Judicial Digest of FOSS Legal | Introduction to Weilai v. Yunqingting case
2022 深圳花儿绽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盘兴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深圳中院,(2019)粤03民初4519号
侵害技术秘密 违法披露源代码
infringement of technical secret / Know how unlawful disclosure of source code
本案系最高法2022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院二审认为,涉案软件源代码构成技术秘密,被告依据软件源代码使用许可合同获取涉案软件源代码后,在GitHub公共网站披露该源代码的行为,不仅构成合同违约,还构成技术秘密侵害。本案揭示了,向公开网站/开源社区发布源代码的贡献者(不论个人或法人)应当注意其提交/公开行为是否受到有关前置保密义务限制,切不可未经许可披露商业源代码。
2021 克诺尼克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3135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2889号
商标注册 商业使用
Trademark registration commercial use
本案为撤三案件,诉争商标(国际注册号:1117385,图形标识)所适用的软件系开源软件,案件争议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商业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诉争商标在开源软件上使用的相关证据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本案中,克诺尼克公司(Canonical公司)提交的证据多为介绍性质、指引性质的文档,而不能证明带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且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于指定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针对诉争商标的销售及推广应用情况。
2021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9)粤73知民初207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GPLv3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原告主体资格
GPLv3 nature of open source license "viral" effect locus standi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该案判决认定,GPLv3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此外,该案还涉及开源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及权利行使、GPLv3协议“传染性”范围判定、在GPLv3协议中增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的效力,以及违反开源软件协议法律后果的多个核心开源法律问题。
更多信息请见:源译识 | English translation of Luohe v. Wanyou Judgment;源规律 | 罗盒诉玩友案讲解
For more details please refer to: Contransus | English translation of Luohe v. Wanyou Judgment;PrincipOS | Luohe v. Wanyou case
2019 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111号
GPLv3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违反开源互惠义务
GPLv3 nature of open source license “viral” effect
本案中,最高法在判决中结合GPL.v3协议中开源互惠性(传染性)条款的例外规定,本案中,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无需强制开源。
2019 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8)京民终471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631号
GPLv3 许可证的法律性质
GPLv3 nature of open source license
本案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GPLv3开源协议的第一案。被告以原告软件应遵循GPLv3协议开放源代码为由提出著作权侵权抗辩。法院在判决中承认GPLv3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未对开源协议互惠性(传染性)条款进行展开。
2019 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2018)京03民初407号,请见裁定书中文原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698号,请见裁定书中文原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6)京03民初7号,请见裁定书中文原文
产品缺陷 硬件设备
product defections hardware devices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设备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以及是否因产品缺陷造成原告中交公司的财产损失。综合全案证据,涉案产品取得了相关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中交公司亦认可涉案产品硬件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予以确认。但是原告所主张的因被告在硬件设备未正确安装开源软件(Squid)造成原告损失,如果硬件设备中安装开源软件后出现问题,且双方对开源软件的安装标准没有事先达成一致,则开源软件出现造成的问题因缺乏鉴定依据而无法判断是否属于产品缺陷。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北京三中院重审阶段,原告撤诉。
2018 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017)浙02民终3852号 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3312号
开源编程语言 演绎作品 CC协议
programming by open source language derivative works CC license
本案中,宁波中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著作权保护的ShopNC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由PHP语言编写,但计算机语言本身具有工具属性,以特定计算机语言编写的ShopNC软件作品通过作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表现的作品独创性与计算机语言之间并未体现以后者为基础的派生关系,故也并非属于PHP语言演绎作品。即使以演绎作品的角度审查,CC许可证的开源传导性,指向的是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涉案ShopNC软件也并不受PHP软件手册CC许可证开源义务的约束。
2017 浙江商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17)浙10民终1825号,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3924号
开源编程语言
programming by open source language
本案中浙江台州中院认为,涉案软件采用开源语言PHP语言编写,但这与编写后的软件是否开源并没有必然关系。软件是否选择开源取决于该软件所选择的相应许可证。本案案情与2017 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2017)浙02民终3852号基本相同。
2013 天骄文韵软件(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2013)浙杭知终字第95号,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知初字第935号,请见判决书中文原文
Apache许可证 商业秘密
Apache license trade secret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基于开源软件开发出的软件是否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一审法院就涉案计算机软件包含开源代码这一事实,并未阐述该技术信息是否符合“秘密性”要件,而是将此归纳为该软件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的要件。一审法院认为,如果软件中既包含开源软件,也包含自己开发的代码,则自己独立开发的部分在符合商业秘密认定三要件的情况下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案件判决书可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知产宝、聚法等网站。案例首部年份,系裁判/和解时间。尚在司法程序中、未有生效判决的案件可能未列入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