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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寄源”开源法律沙龙(2023第三期 | 总第八期)成功召开

2023-05-24 15:00:14 发布47 浏览 · 0 点赞 · 0 收藏

5月19日,2023第三期“心寄源”开源法律沙龙在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成功召开。本期沙龙邀请到了全国首例支持GPL抗辩典型案例的代理律师李维朝律师。李维朝律师对全国首例GPL抗辩获得支持案例——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未来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蜻蜓公司”)、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进行了分析解读,与会嘉宾围绕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本期沙龙线下、线上会议同步进行,得到与会嘉宾一致好评。

沙龙议程

演讲及圆桌主题 :以代理律师的视角解读全国首例GPL抗辩获得支持案
演讲嘉宾 :

李维朝律师 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维朝,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工学学士,法律硕士,南京市律协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规审查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校外导师,常州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马鞍山市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江苏省知识产权骨干人才,江苏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江苏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人才,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知识产权律师。

本期沙龙要点

李维朝律师从案情简介与破局之路、案件涉及的事实与关键法律问题两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本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在技术调查官的协助下,查明原告所主张权利的软件包含主程序和预览程序,分析了两部分软件是否受GPL许可证约束。被告律师发现,最初登记软件著作权时,权利人提交了不包含GPL协议软件的声明,因此坚定采取GPL抗辩。针对主程序部分,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侵权不予釆纳。主程序源代码软件含有应遵守GPL许可证的开源代码,但其作了闭源处理。针对预览程序软件,法院认为,对于该部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以及对被告是否侵害该部分软件著作权的判断,均不受GPL许可证的影响。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云蜻蜓公司构成侵权并驳回了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达成和解,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李维朝律师介绍了涉案软件的逻辑架构及本案的GPL许可证版本,原告以其软件未受GPL“传染”影响,拒绝选择GPL许可证版本,故法院接受了被告要求选择的版本,即GPL V2协议。

李维朝律师详细解读了法院对GPL“传染性”的认定。主程序源代码含有应遵守GPL V2协议的开源代码,原告对开源代码进行了修改,使其软件整体上被“传染”,应当受到GPL V2协议的约束。关于预览程序,法院指出,虽然预览程序同主程序文件一同进行编译,但从被告云蜻蜓公司提交的操作视频来看,预览程序文件与主程序文件相互独立,其实现独立查看投标文件的功能,并非用户制作、上传投标文件所必需。预览程序文件连同不包含GPL开源代码的DLL文件,脱离主程序后在新目录下能够独立运行。主程序目录下删除预览程序文件后,主程序亦能独立运行。因此,预览程序不是涉案GPL开源代码的衍生作品,未被GPL开源代码传染,故不受GPL协议约束。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软件与原告涉案软件的预览程序部分实质性相似,被告云蜻蜓公司构成侵权。

与此同时,李维朝律师对GPL“例外声明”作出了解释,“例外声明”并非允许将自由软件转化为闭源软件,而是为了解决多个程序链接成组合作品时的许可协议的兼容性问题,以及解决GPL协议软件与非GPL协议库文件链接时的开源问题。本案中,原告在GPL代码对应的文件夹中额外增加了一个“*.cs”文件,在该文件中重新写了一个新函数,该新函数调用GPL代码中的函数,并对整个文件进行二次封装。原告的行为属于对GPL代码的修改,而非在软件中“link”GPL代码编译的库文件。因此,从技术角度来说,原告行为不符合“例外声明”的要求。

主题演讲环节后,与会嘉宾就本案的法律问题展开了沟通分享,为开源相关法律工作带来了很多启示,本期沙龙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得到了与会嘉宾的大力支持和一致好评。
心寄源、法同行,让我们群策群力共建“心寄源”,携手开启开源法律相关人才交流的新纪元!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和参与意愿!

联系邮箱:legal@openatom.org

 

沙龙宗旨

“心寄源”开源法律沙龙旨在搭建一个开放透明、交流共享的平台,开启开源法律相关人才交流的新纪元;同时进一步推广开源文化,吸引更多人才加入到开源法律行业中。

沙龙方式和时间

主题演讲、圆桌讨论

月末或月初周五下午(可能根据节假日及嘉宾时间微调)

沙龙特色

专注开源法律事业的公益平台

开放透明、交流共享

专业人士间定期沟通、分享经验教训、携手共同成长

群策群力、积累知识、产出成果、推广公益

声明:沙龙嘉宾的发言仅代表个人观点,除非特殊说明不代表其所在单位的观点或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的观点。